■申請資格:
1.具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民眾。
2.限居家自我照顧所需且設籍本市最近一年內居住國內超過183日者申請。
3.每人每二年依實際需要,以補助四項輔具為原則(合併生活+醫療輔具計算),申請之輔具項目需已超過前次申請該項輔具項目之使用年限。
■申請方式:
填寫申請表及檢附證明文件後,資料送至衛生所再協助送件至衛生局審核。
■文件資料:
1.申請表
2.診斷證明書(亦可以院端申請格式為主)
3.醫療輔具評估報告(現為111年1月1日第2版本)
4.委託書(直系親屬不需填寫)
■提供下載檔案:
1.申請表
2.醫療診斷證明書
3.申請委託書
4.請款委託書
5.醫療輔具評估報告
●【現為111年1月1日第2版本】
●【113年6月1日起使用第3版本】
■補充資訊:
一、『113年6月1日起醫療輔具評估報告全面以第3版為主』
二、倘評估日期於113年6月1日至同年8月31日,且使用到醫療輔具評估報告第2版(111年1月1日起適用之版本)者,應於空白處填寫
■身心障礙者近3個月內之檢(監)測數值。
■住院日期並蓋章。
■檢附相關檢查報告。
■住院病歷摘要等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