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驗申請時間為8:00-18:00
電洽衛生所07-8216939,承辦人會留取喪家及往生者相關資料,初估死因無明顯疑慮,接受行政相驗申請(非自然死,包括意外、自殺、他殺、未確定或無法確定或可疑病死應報轄區警察機關轉由檢察機關進行司法相驗,行政相驗只會開立病死及自然死的死亡診斷,恐會影響意外理賠權益)。若對往生者死因有疑慮,則請申請者申請司法相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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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申請人備妥亡者之原診治醫院或診所之病歷影本〈病歷摘要〉或疾病診斷書正本,及往生者身份證、申請者之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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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所聯繫醫師,醫師前往大體置放處相驗(故確定好位置後請勿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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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相驗完確認往生者死亡乙事包括死因為病死或自然死,相驗醫師會開立死亡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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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醫師相驗過程對往生者死因有疑慮,則改走司法相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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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者領取死亡證明書正本及負擔行政相驗費用(2000元)給醫師。